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入驻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三条湛江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扶持基金用于促进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发展。
第四条湛江市财政安排的扶持基金,由享受扶持的单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奖励明细经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确认,报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批复后,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发放。
第五条扶持基金每年兑现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前结算上一年扶持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湛江市商务局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发放,并接受湛江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试行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扶持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保税中心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对扶持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进驻中心。对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地,入驻中心进行电商业务,持续经营
f1年以上,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名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0、40、3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鼓励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对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地,在湛江市区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以“前店后仓”的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区域范围内租赁保税商品店面500平米以上,且经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口保税商品总值占店面销售商品年度营业额50以上的企业,政府对店面租金给予2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鼓励大型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进驻中心。对进驻湛江保税物流中心并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名企业每年分别给予30、20、1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鼓励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的发展。对在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办理保税业务,开展出口拼箱业务,按每票货给予50元的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奖励;开展冷链服务的,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的企业,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00元奖励;开展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