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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重大危险源:指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条供应站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第三条供应站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供应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供应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四条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站点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供应站站点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站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统一由供应科负责,发放统一由供应科配送组负责。第八条储存和使用(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2仓库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f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危险化学品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三)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四)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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