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和培训工作按照《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确保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报告内容
在京分娩的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的出生缺陷情况。
三、登记报告机构
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登记报告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
f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
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
包括新生儿科的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的外院转入的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的生后8天至1岁的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的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
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
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