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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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