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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区别
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大量增加,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在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新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行为都按诈骗罪处理,同其它金融诈骗罪一样,合同诈骗罪也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合同诈骗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次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但并没象其它金融诈骗罪那样,发展为独立的罪名。当时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按诈骗罪处理,就是现在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也同诈骗罪是一致的。所以,合同诈骗和普遍诈骗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地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界限,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又一难点。但是合同诈骗犯罪往往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在理论上难于区分,实践中难以把握,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偏差,也成了困扰广大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点。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所有或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所谓虚构的单位,是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
f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证明作担保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财物后,采取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是指前述五种合同诈骗行为外,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挥霍、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致使这些款物无法返还的行为等。利用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必须是指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1年《追诉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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