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仍应于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关联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壹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于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未于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
f融办负责注销,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和管理且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运营下列业务:
(壹)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运营批复文件列明的运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壹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运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f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壹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壹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俩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