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地税收政策汇总
一、取得土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丹江口市地区耕地占用税的执行标注为25元M。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50执行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4缴纳。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二、转让土地环节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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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4、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三、土地使用环节(一)自用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二)出租1、城镇土地使用税。
f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投资1、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