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平政200952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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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财综〔2004〕
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印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
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和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收入、政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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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