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f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f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