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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托人可直接向代理人签订长期或临时委托代理合同。长期委托其委托期可以一年、两年或三年,如终止委托代理合同,须根据合同规定提前一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临时委托以合同注明的委托事项或有效期为准。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有关费用均已结清,合同即视为终止。凡是委托人已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为国内某港口货运代理的,委托人应通知有关单位,对同一委托事项,或同一时期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作同一货运代理业务。双方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货运代理人即表示接受委托,开始履行集装箱货物的进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在港口办理进口货物的代理业务,委托人必须提供有关单证资料,作为代理人办理货运代理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单证有:1、原贸易合同副本二份。2、正本提单一份,提单副本二份。3、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装箱单、重量单或磅码单三份及大件尺码、图纸一份。5、品质证明书二份。6、直接对台贸易须另提供产地证明书正本及其他所需单据。7、进口到货的保险单或保险公司国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正本。8、进口许可证原件。9、关税减免证明原件。10、来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11、动植物产品进口审批单正本。
f12、装船通知(含电传、电报)。13、危险品品质证明书并注明国内、国际危规号及防范措施。14、特殊货物保管、运输的技术资料,并在合同上注明注意事项。15、其他有关文件原件。(二)卸货准备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海上承运人应在船舶抵港前一定时间(近洋航线船舶在抵港24小时前,远洋航线船舶在抵港7天前),采用传真、电传、邮寄方式向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提单副本、舱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据副本、积载图、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必要的卸船资料。于24小时内制作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交货通知、集装箱舱单等单证,并将这些资料分送港口、外轮理货、海关等单位,同时用《提货通知》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口单证资料后的次日应向港口提供货物流向和实际收货人,并做好卸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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