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
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
f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
f重视。另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