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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而“先行赔付”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附加规定。
f规定如下: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证券公司认为,如果最终法律认定,券商符合尽职调查的基础,那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虽然券商出具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正是这引起市场的争论,券商被认为将造假责任转嫁到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其他方。而实际上,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损失而进行的先予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立案启动股权质押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监管的初衷,而上市券商也必须向自身的投资者交代,为了保证“先偿后追”的方式可行,上述代表性协议中提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监高将股份托管在承销商指定的席位,1年内或3年内不转托管。一旦因发行人首发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任何一方收到证监会、司法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件之日(下称“先行赔付事项触发日”)起5个工作日内,券商牵头组织“先行赔付”。具体安排包括,“确定赔偿方案、开设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公告或督促甲方公告专项基金赔付方案、基金基本情况、先行赔付对象范
f围、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划付、查询等事项”等。而在“先行赔付事项触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多方应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可覆盖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足额资金作为专项赔偿基金,供券商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任何一方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赔偿投资者的资金均不以其他方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倘若没有足额资金,那么应将首发后所持有发行人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质押给某券商(后续存在转增、送股的,则同比例质押),用于担保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丙方对某券商的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质押的比例,有的券商协议提出25,有的券商是30。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协议安排可以根据每家拟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做调整,毕竟监管层很难出台可量化的细则,目前股权质押作保是券商通行的做法,万福生科最后也是由实际控制人将15的股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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