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责任事故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f12、学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学校主管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13、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1、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2、无故缺课,或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调课或改自学。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达10分以上。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主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5、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反响强烈、情节严重。6、未按要求完成全学年教学计划,拖下或舍弃学期课程达四分之一以上,影响教学质量。7、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实习岗位,未经批准脱岗时间达到计划的30以上。8、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经常性的学生代改代批作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