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十三条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第十五条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
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f第二十条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