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堆放可燃物品。428库区和贮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消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43安全设施431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并备有适当各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施,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432贮罐的安全设施1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有精确计量;2根据罐内物料性质不同,设有安全阀、阻火器、防爆膜、氮封等安全设施;3根据罐内性质要求,设置浮顶、喷淋、降温或冷冻装置;4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433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f44明火管理441仓库、贮罐区内严禁吸烟、用火。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证。442仓库、贮罐区安装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443仓库、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各类仓库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安装在仓库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闷顶架电线。44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W以上的灯泡。44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罐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2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446仓库、罐区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罐区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在库区及仓库、罐区内使用电气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仓库、罐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支持5支持相关文件5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附则本制度由经营部提出、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起草人:经营部、生产部本制度审核人:褚夏宁本制度批准人:王懿华本制度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3日本制度实施日期:201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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