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发字199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控制宜农荒地开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