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r
国办发〔2009〕66号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r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r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r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r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r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r
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