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采取措施避免邻近地块等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
第六十四条(突发性灾害处理)突发病虫草害或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生长或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要做好标记,单独管理。
第六十五条(野生抚育管理)野生抚育中药材应按技术规程管理,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有计划补种、封育、轮采轮种。
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六条(范围)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特性、动物福利与环境要求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制度:种群结构、周转等的要求;(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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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繁育方法:选种、配种等的要求;(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第六十七条(饲料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及添加剂;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第六十八条(消毒剂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九条(疾病防治)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用药品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七十条(药物使用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预防和治疗的药物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禁止滥用抗生素。第七十一条(患病动物处理要求)制定患病动物处理技术规程,按有关规定处理患病动物、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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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养殖管理第七十二条(按规程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动物生长、病害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对中药材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管理措施变更须有充足依据和记录。第七十三条(养殖场所)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活、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