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f船舶、飞机、气垫船的卖家;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属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三、我国对该公约作保留的条款:第一条第一款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买卖合同: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义务1、交付货物交货地点:按合同规定交货;没有规定时,依公约第31条,(1)如果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绝大部分合同使用了贸易术语,附带规定了交货地点;(2)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当没有涉及运输,且出售的是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加工制造的货物之时。(3)其他情况下,卖方营业地。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与运输有关的义务:公约第32条。(1)使货物特定化,即确定到合同项下;三种方法;(2)订立运输合同;(3)办理保险,或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交货时间:公约第33条。(1)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2)合同规定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3)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公约第34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质量检验证书等3、瑕疵担保概念;即品质担保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协议(可以减轻或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公约第35条的四项义务:通常使用的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说明书相符;装箱与包装的方式4、追夺担保与权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