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自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的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所谓公平,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面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是一个整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二者密不可分。实现公平互利,是改造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根据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在一般国际经济关系中应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以及任何歧视待遇,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对等的优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复合其发展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关系的建立,在一个均衡的世界经济意义上鼓励结构变革,并使这种变革复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跨国公司、特许协议:
一、跨国公司: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