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
f实。”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环境侵权结果是侵权行为连续、长期实施造成的,环境受到侵害也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在环境侵害这一结果被人类察觉之前,它其实一直存在着。
(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分析环境侵权责任,指受害人在其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通过司法、行政乃至私力途径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主要包括民事救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