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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12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378号)文件精神,2012年县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50元人年,参合率要达到96以上,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我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参合对象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或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加。因各种原因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者居民医疗保险的除外。二、补偿模式我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仍然采用“大病统筹补偿加门诊统筹补偿”的模式。三、住院补偿标准(一)宜宾市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90。(二)宜宾市内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三)宜宾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四)省级定点和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及二级及其以上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上制定的2012年补偿标准执行。(五)经协商与比邻市县级新农合签订了互认协议的,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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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内医疗机构相应级别报销比例执行。(六)急救病人在非定点或者不够等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抢救产生的费用,按照转入医疗机构比例纳入报销。(七)累计补偿封顶线:个人全年累计补偿最高封顶线为100000元。新农合补偿指导意见不再实施补偿指导意见》实施大病四、根据市上《2012年新农合补偿指导意见》不再实施大病根据市上《特补,特补,实行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一)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住院医疗费按实际住院医疗费用100予以报销;恶性肿瘤的病人住院费用按住院医疗费扣除起付线后的70予以报销(市内县、乡级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按县内补偿比例执行)。(二)儿童先心病和儿童白血病按(兴卫发【2010】265号和兴卫发【2011】254号)文件执行。(三)其他重大疾病:单次住院费用按正常补偿比例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再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补偿(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已即医即报的需个人提出申请)。五、住院补偿有关规定(一)参合农民在住院前三日内所产生的门诊检查和住院当日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本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检查设备而建议到到同级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上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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