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减少能源浪费。第二十二条各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第二十三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或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环保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各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单车能耗核算及定期统计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建立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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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八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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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