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拆迁征收范围内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是
□否□否
实际经营场所
□农村住宅)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f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