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州、县有关文件精神,下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努力打造高效、务实、服务型政府,就我真实际情况,本着“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经常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形式
第二条成立由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三条成立由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分管财政的副镇长组成的理财小组,负责对全镇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核、签批。
第四条财政所统一负责全镇各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与执行。财政所每月定期向书记、镇长及分管领导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并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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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根据乡财县管的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单位设一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收入的上缴及支出的报账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由财政所办理。严格实行财政单一账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再设立过渡账户或公款私存。
第六条各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乡财县管、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有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收入既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单位横向拨款收入、也包括镇政府及镇属各中心站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群众参合参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物资变价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需开具票据的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收据、白条及其他无效票据收款。
第九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特别是以现金结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财政所结算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严禁坐支、以票抵款、公款私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提请镇纪委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拨入财政所账户的各项收入款项,财政所在收到拨款单24小时内必须向书记、镇长及分管领导汇报,说明拨款来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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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便领导作出决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审批制度,各中心站所≤1000元的支出由站所长审批;>1000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