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升井后应立即把矿灯、自救器放回箱柜内,
及时进行充电。无特殊原因,超过4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超过8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超过24小时未交回的,送交安检科处理;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加班、处理突发事件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对迟交矿灯、自救器者,可免于处罚。
(三)职工放回箱柜内的矿灯和自救器,必须保证清洁、干燥、完好,发现损坏,照价赔偿。
(四)灯房值班员交接班时,要当面清点矿灯、自救器数量,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三条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管理(一)灯房管理员每班都要对充电架和正在充电的矿灯显示屏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充电正常。(二)灯房管理员应检经常查是否存在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发现为使用人损坏的,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对使用人进行处罚。(三)矿灯拆卸和维修严格按《矿灯使用说明书》相关说明执行。(四)使用和检查中发现的红灯,经修复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灯房管理员应报知分管领导,申请报废,报废矿灯时应填写有关记录。(五)灯头正常使用寿命为25000小时,矿灯充电使用
f寿命1000次;若电池损坏后,由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六)对于矿灯放电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矿灯,应重
新放电后再充电,因电池老化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电池。
第四条矿灯损坏赔偿管理(一)使用矿灯人员应保护、爱惜矿灯,不得私自打开矿灯,更不得损坏矿灯,如有发现视情节罚款50~150元。(二)使用矿灯人员当发现矿灯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时,应及时交回灯房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三)使用矿灯人员钥匙丢失,应立即到灯房报失,持单位证明到管理单位补办钥匙,每个钥匙收取成本费20元;如丢失钥匙后不及时报失和补办造成损失者,照原价赔偿。(四)使用矿灯人员不得涂改钥匙号、灯号和自救器号,私自涂改罚款50元。(五)各区队减员,离矿人员应及时到矿灯管理单位办理矿灯退还手续,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矿灯丢失由所在单位赔偿。(六)发现钥匙转借者,扣发钥匙,按丢失钥匙处理,同时所反生的其他责任由转借者承担。(七)私自拆卸矿灯闭锁、保险,碰坏灯头壳、电池壳,碰坏灯圈,损坏灯头玻璃,损坏灯线,在矿灯上乱涂乱画等现象,每项对使用人罚款50元。(八)损坏矿灯电池、丢失矿灯,对使用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