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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以自己的不动产为他人的债务设担保的抵押权,因此德国民法中的的抵押人就是债务人。但是,以自己的不动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德国民法中仍然是可能的,德国民法设立了土地债务制度,允许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一项土地债务,来为他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3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内抵押物转让的,在债务人同时是抵押人的场合,当买受人的所有权处于抵押权追及力的威胁下时,买受人的权利保障完全寄希望于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买受人就会从所有人的地位沦为普通债权人。由于债务人本身资金短缺才以抵押的方式向债权人融资贷款,所以抵押物转让之前,买受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除去抵押权负担的请求没有实现的可能。同样道理,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抵押担保债权,抵押权人才会追及买受人行使抵押权,所以买受人在抵押权实行后,依据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向没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请求违约赔偿,得到的将是一纸具文。
同样,在设定土地债务,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场合,即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时,买受人同样存在着由所有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的可能。抵押物转让后,除非物上保证人有能力赔偿买受人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的损失,买受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没有实现的可能。一旦抵押担保债务届期,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清偿债务不完全,抵押权人追及买受人实行抵押权,买受人所有权就会沦为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但是,通过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保障买受人的所有权,实际上将买受人的所有权贬低为债权保护。由于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在制度层面上缺乏保护买受人所有权的设计,买受人的所有权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f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与德国物权法所有权神圣的理念相抵牾。4
第二种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主张抵押物转让价金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有追及力,买受人得代位债务人清偿全部抵押担保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抵押物转让时买受人是否全部支付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抵押物的转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买受人在受让抵押物时全额支付了抵押物的价金。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抵押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就买受物行使抵押权,买受人或者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或者丧失买受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将买受人置于抵押人的地位,买受人能否保有买受物的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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