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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负面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二)负面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及现场情况;(三)负面事项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损失的初步统计;(四)负面事项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负面事项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项控制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条凡负面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调查属实,将严格进
f行责任追究。第五章负面事项调查
第十一条负面事项发生后,由行政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及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行政办公室负责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汇报,或在总经理授权后向公司汇报。负面重大事项发生后,须由分管副总主持调查工作,上述部门执行调查程序。
第六章负面事项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发生负面事项的单位、责任人及负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置。第十三条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追究(一)公司对造成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问责;(二)对发生负面重大事项部门的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一律先行停职,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三)经调查分析、认定责任后,按照最终认定结果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措施(一)对于不按照规定上报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二)对屡犯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从严处理:(一)对负面事项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二)负面事项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材料者。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相关制度相悖,按照上级部门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包含的其它事项报告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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