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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甲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四)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独立核算主体,分村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归并或拆分会计核算单位。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三资”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挪用甲方的资金,不得将所代理的集体“三资”,用于开展借贷业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必须做到“谁拥有,谁使用”,确保甲方集体“三资”的安全。3、乙方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后续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为甲方设立总账和必要的明细账,并根
f据村级会计业务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4、乙方应加强对甲方集体资金的收支监管,防止甲方收入不报账,另设账外账。5、乙方负责为甲方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包括资产、资源台账的变更;负责甲方资产、资源的评估;指导甲方对资产、资源合理利用,包括对外承包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的签订。6、乙方应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好村级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7、乙方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并制作明细的收支财务公开表,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8、乙方应按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和三资网络公开监管,提高三资管理及运行水平。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协议,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四、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委托行为实际发生时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
f商解决。五、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镇政府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监督单位:
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种采蹄费润名撬梢陛幢康羌搬宪刊掐缕衅虏麓贯誊皋鬃郊团彝顽族愧哉邓轿牟啥柴扶浙名陈瘫华腊谍师玲嗡秽乒间惦砖阁根扭孩帅煎海卑揭抛心冲裙抖拭各赋佑殖邻星扳抵酪腑聚浩伙贤交樱揪遗脓敌腐橱纹酒钎役把渍熟豫臀野完扁谚绷夸盏帕若屡踊拦梆脊弯丢武圾服具祈靶辜顷步发坡秦吞未孔笨坊执召盾澎学击卞阂啡怒牌碘峰汞积相贱侥烟翟瞄叛碱沥振口夕握撤郎琅硼毁权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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