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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现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其四,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其五,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案情:张某为其为成年的儿子向保险公司投“儿童平安险”。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张某在带其子去医院检查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关系。问题:你支持那一种意见?请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我们支持第一种观点。本案中也涉及说明义务的问题。因为张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且“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免责条款并非专业术语,在保险人提示后张某是应当理解其含义的。而张某在合
f同上签字则代表着其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其中当然包括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免责条款接受和认可。此外,张某投保的“儿童平安险”属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一并投保,保险公司要求先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险合同再生效并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等保险法基本原则。基于上述分析可见,被保险人即张某之子在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因车祸丧生,而未能进行体检,因此保险合同因生效要件没有达到而未能生效。保险公司也因此无须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不必给付保险金。
虽然可以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联系.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实际通过了体检为生效要件的,而不是以理论上的被保险人是否能够通过为生效要件的。即使被保险人能够通过体检,但是他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合同也不会生效。而被保险人的死亡使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法达成,因此保险合同不生效.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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