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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现将修改后的《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二○○七年月日
附件
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f第一章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
创新,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及黄委会关于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
各分、子公司对外施工建设取得成果)。第三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
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第二章第四条奖励范围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1、应用技术研究类:在黄河及城市防汛、水库运用、电力生产、工程施工、冶炼、多种经营等研究中有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益的;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提高了科技含量,取得明显效益的。2、科技信息、标准化成果类:在科技信息处理和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
2
f3、企业管理研究类:在管理方法、管理思想、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能提高效率、加强企业管理,取得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效益,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三章第五条奖励等级及标准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
优秀奖四个等级。第六条获奖成果的奖金:一等奖为12000元,二等奖为8000
元,三等奖为4000元,优秀奖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奖励。第七条对企业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且特别重大的科技
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提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重奖。第四章第八条成果评审及授奖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
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申报。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单位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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