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30【实施日期】200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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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
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办学资格与招生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
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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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三条
党校在职学历教育,研究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