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一般违纪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至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的;
2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并放至考场指定地点的;3考试时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坐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一次警告再犯的;5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6拒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的;7考试结束时间到,继续答卷或试卷未上交之前,相互交谈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任何材料藏匿于试卷下、文具盒、课桌内以及身体等处的;2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3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f4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的;5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6考试时使用具有储存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和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设备上网或查看事先存储的与考试有关内容的;7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或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材料的,上机考试擅自上网或拷贝他人的资料的;8传条、示意、提供或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的;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0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2组织作弊的;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他人信息或向他人发送信息实施作弊的;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5其他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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