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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作了重要修改。认为非国有经济不再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4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决定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大纲,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上报全国人大财经委。1999年5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厦门首次召开中国中小企业促
f进法国际研讨会,就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2000年7月,在国内外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和中小企业司起草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此一立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还需更深入地研究讨论。
1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调整范围。国家正在拟订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尚未出台,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使得该部法律缺乏调节和规范的对象。没有规范对象的法律,其实施过程显然会遭遇各种问题。同时如何与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衔接和协调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2关于促进法中扶持重点的问题。讨论稿中提出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这种类别的划分是否科学这种对企业类型的分类在法律实施中会遭遇到许多问题。比如,就业型中小企业如何界定其实,上述的分类已经囊括了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专门进行此种分类还有无必要
3由国务院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是否现实从当前行政部门职能设置来看,市(地级城市)以下的经委或经贸委管理的范围仍然是城市国有和集体企业。由于县及县以下国有和集体企业所剩无几,因此大多数县经委或经贸委已经失去其管理对象。在县及县以下最活跃的中小企业是乡镇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管理部门是归属于农业部的乡镇企业局。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法律作出此类规定就涉及到调整行政部门管辖权限及利益的复杂问题。
4如何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信用担保这三个方面。特别是对县及县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如何解决,应该作统一的考虑。在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运作不尽人意的背景下,新成立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是否必要通过现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扩展服务领域,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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