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人员选定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作的员工。2、外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审批后才能调整。调整后,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4年(自愿外派
f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1、工资福利待遇(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自2004年8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等工资转为固定的
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然后再上浮一等工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2)上浮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等级时,根据员工外派时的深圳职级不同设定相应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
外派时职级为深圳部门经理(副经理)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六等;
外派时职务为部门经理助理(管理处主任、副主任)的,或公司任命顾问项目经理职务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十二等;
外派时职级为深圳主任助理(业务主管)的,或外派后由外地分公司任命、公司同意担任全委项目主任(副主任)以上并主持工作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十七等;
其他人员,最高固定工资不超过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系列二十等;机电、保安外派人员同样享受上述工资上浮调整待遇,最高固定工资等级不超过本职务工资等级最高等。(3)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