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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很多情况下,对自己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不知晓或是知之甚少。这给劳动者行使年休假的权利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另一方面,劳动者不敢行使休假权利。据调查,有些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一些职工却从来没有提出过申请。如上所述,劳资关系不对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出于挣钱、升职等机会的考虑,劳动者不敢行使其权利。
三、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问题的对策
如上所述,劳动者的年休假得不到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将劳动者的权利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立法与执法方面
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实现,《条例》仍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年休假的指定权应属职工。第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第三,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之情形应法定。第四,应确立书面申请备案制度。如上所述,目前法律规定上的模糊,给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条例》必须进行完善,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此外,公权力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执法主动性真正变“强”,如果相关部门只是坐等劳动者举报,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因此,要改变以往被动的执法方式,主动检查和对相关违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才能算是真正的强制。执法落实力度上也要“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在带薪年休假方面,需要真正的、强而有力的执行力度。公权力机关还应建立劳动者的年休假财政补贴制度。劳动者不休年休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想增加自己的收入或是担心自己的奖金及其以后的发展前途等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可以建立劳动者的年休假财政补贴制度,给进行年休假的劳动者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财力上给劳动者支持,让劳动者取得休息和收入的双赢。发挥政府在劳动者进行年休假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公共福利的体现。
(二)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必须实现管理观念的转变。从企业管理角度讲,带薪休假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薪酬有直接支付方式,如工资、奖金、津贴等。还有间接支付方式,如同借助工资这种手段对员工实施激励一样,用人单位也可灵活地利用带薪休假,实施对员工有效的工作激励,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力。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有合理的休假安排。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实际若采用“集中休假”模式显然与常理不符。为此采用分散休假模式,这符合单位的用工实际,将职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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