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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
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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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省、市、县(区)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监管。
第八条各县(市、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延期、股权变更、增资扩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或审批;(三)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或申请变更营业场所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五)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六)组织、协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七)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八)由县(市、区)监管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九条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职责:(一)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
(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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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报告当地监管机构;(三)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监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监管报告格式由市金融
办制定;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第十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将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小额贷
款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能不到位的市、县(区),暂缓受理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项。
第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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