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第十三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技局、财
f政局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第十四条为保证榆林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负责人;(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市科技局尊重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与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榆林创新基金立项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十八条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定批准的项目,应在榆林科技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0天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第十九条榆林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在异议期满后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书和资金专项使用保证书,确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应对项目进行复议。复议后项目再次发布公告,仍有重大异议的,原则撤消项目立项。第二十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批准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在榆林科技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榆林创新基金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立项和项目验收工作;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榆林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须知》,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等指标情况;(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二)市科技局根据需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