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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
(2)事件l一5和事件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
事件l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中,7月2日周二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个工作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7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
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
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
借用资质和业绩。
f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卫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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