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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决定201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
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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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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