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进行清理整顿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内教高函20146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1105【实施日期】2014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进行清理整顿的补充通知(内教高函20146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2014年8月5日,我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字2014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对我
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设置、基本条件建设、教学管理、清理整顿等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相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我厅51号文件的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对学校所属函授站(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
13
f报告。自评报告要如实反映函授站(点)的机构设置、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规章制度、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和教学效果等内容。二、各相关高校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估细则”要求,确定经学校自评合格拟继续保留的函授站(点)和经学校自评不合格拟撤销的函授站(点)。三、各相关高校务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1函授站(点)评估工作自评报告;2经学校自评合格拟继续保留的函授站(点)名单;3经学校自评不合格拟撤销的函授站(点)名单;4拟保留的函授站(点)基本情况登记表;5拟保留的函授站(点)教学计划和考试计划(20132015)。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凡在规定时限未报上述材料的高校,其所属函授站(点)视为自动撤销。四、在各校自查自评上报评估材料的基础上,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学校自评合格的函授站(点)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函授站(点)予以撤销;对主办院校确定保留的所有函授站(点)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并对主办院校进行通报批评。五、我厅将通过自治区主流媒体、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公布评估合格并进行重新登记的函授站(点)名单。联系人:贾云联系电话:0471,138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010011)邮箱:
mggjc163com。附件:1自评合格拟保留的函授站(点)名单
23
f2自评不合格拟撤销的函授站(点)名单3拟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