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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II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限值;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劳动强度分级。
)删除了原GBZ12002的规范性附录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o)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
GBZ12010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标准基础上,还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标准的配套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f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标准10156,GBJ162,TJ3679,GBZ12002。III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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