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也是工程纠纷的源头,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文字性描述的含义存在分歧都是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原因。另外,中国文字的一字多义性,甚至语气不同表达意思就截然不同的性质,使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从不同方面推敲合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才能有效控制纠纷的风险。这一点,从某些项目业主对合同要求也能从侧面感觉到他们对此的深刻体会,也就是通常他们要求合同越厚越好的道理。同样对于我们的施工单位更为重要。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实际上,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够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好,避免将来的纠纷,它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在此,我仅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在定额取费结算前提下总结了部分条款,以供大家参考,使我们有所启示。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
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
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
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
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
f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
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