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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也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外层空间有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3、《国际责任公约》19724、登记公约、19755、月球协定1979外层空间法的制度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7、国际合作和互助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2、责任制度:3、援救制度4、月球开发制度5、国际合作制度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我们花了数百年的时间来让我们的国际法逐渐完善。在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对与我们这个行星内层空间的管理仍然是不完美的,在海洋法,南北极的管理中,我们就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就需要有一种纵横捭阖的气魄。然而这种可贵的气魄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后盾的支持。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势本来就可以用来辅助制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标准。然而却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首先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很有可能潜在的照顾到了强势的国家而忽略了弱势国家的利益。从他的貌似公平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定者阴险的初衷。其次,在这样一个国际形势瞬息万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里。我们拿昨天的条约与习惯来适用今天的新事物。那么我们有失于沉浸偏颇的泥沼。除此以外我们又不能不承
f认强势的国家形成了与国际法公平适用的激烈冲突。当我们回顾巴拿马和南斯拉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佐证。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强硬的惩罚机制。当我们拿以上的诸多分析来印证外层空间中应该或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会发现那些在内层空间我们无法完美解决的国际法问题在外层空间中暴露更加明显。如果从头开始描述就应该涉及到她的定义。外层空间对于人类来说应该定义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它体现出的又不仅仅是如同石油煤矿那样的可供开发利用的经济价值。更为宝贵的是她的可供科学探索价值。在日后不远的某一天,如果人类仍存在我们必将从这一个广袤无垠的领域获得大量我们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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