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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问题在于逻辑比较混乱。在2014年度时,如果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要勾选“是”但2015年度汇算刚开始,税总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中将该表述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所以再想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要改为勾选“否”。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从201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迎来了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其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为了适应新的用工形势、减少税会差异,119号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之前的国税发〔2008〕116号件相比,增加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为了使财税〔2015〕119号一文落地执行,税总随后下发第97号公告中又专门明确“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至此,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费用范围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人员费用范围,即“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基本保持一致,除特殊情况,消除了税会差异。4、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范围”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似,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也从2016年启用了新政策。新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做了一些修改,其中,关于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f于10”。按照惯例,32号文件只就重点事项进行规定,并不对“科技人员范围”、“职工范围”等具体口径进行解释,关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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