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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第二条也将其规定为复制行为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一些国际惯例和公约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行为。鉴于以上原因国内外大多数数字图书馆项目都采取了回避或者淡化的方式处理这个敏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的选择方面都以丧失版权或是版权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的图书作为数字化对象如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电子报刊等而不涉及众多仍拥有版权、以印刷型方式发行的图书许多版权人也因为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无法解决而不敢将著作上网以免丧失自己的版权利益。因此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约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得不到新内容补充将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2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作为事物的另一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同时又积极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主要体现在1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元数据库和部分对象数据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判断数据库
f能否作为编辑作品获得保护其评价标准有“原创性原则”和“辛勤采集原则”。原创性原则强调数据库必须是开发者自己的智力创造物即要求作品在资料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独创性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元数据库元数据库是有关数据的数据是充分利用信息分类和特征描述来构造某些信息的特征数据由于元数据库的创作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原创性受到法律保护辛勤采集原则是指在数据库开发过程中开发者在材料的收集、选择和组织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投入了一定的经费和时间使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则该作品就可以享受著作权。如对象数据库中的文摘库和目次库。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处于增强扩大的趋势如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中就首先提出对数据库实行特殊保护《版权条约》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图书馆知识传播功能的矛盾促使社会的思考和公众观念的进步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图书馆为教学或科研需要出于陈列或存档的目的以及应其他图书馆需求提供本馆所藏绝版作品而少量复制版权作品是合理使用在非营利性目的与使用结果合法性的前提下无论是本馆复印还是通过资源共享网络、馆际互借途径获得复印均应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图书馆作为传播知识信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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