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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于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实施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精神,本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二)市场运作。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三)规范管理。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四)支持创新。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f自主创新和创业。(五)有序推进。首批将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环保、高技术服务业4个领域设立4只创投基金,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和本市发展重点,陆续在更多的高技术产业领域设立创投基金。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一)参股设立基金的投资导向。1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面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2基金投向以北京市为主,重点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3基金主要投资于早中期企业,投资阶段为初创期、成长期未上市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天使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二)基金的管理机构。参股设立的基金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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