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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f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
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
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
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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