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经营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经营(一)产品质量1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2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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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199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企业所在地区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的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企业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企业2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