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05年1月
f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2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2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3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3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4第七章固定资产的闲置及处理5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6第九章总部对事业部固定资产的管理7第十章附则7附件:固定资产管理表格8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北汽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资产经营效益为中心,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的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根据北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限定为:(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1)属于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2)耐用年数在1年以下,不具生产经营性且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以费用科目列账,
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管理分工:(1)财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
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2)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3)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f第五条增减报告:财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北汽总部及各事业部。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
第七条增置手r